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 紘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告笪見微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2,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