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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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宗武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宗武於民國108年9月3日上午6時30分許,因停車在告訴人 游顯卿 所經營位在南投縣○○鎮○○路○○○號之三文書局前,因不滿告訴人要求其將引擎熄火,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該處之不特定多數人得進出之公共場所,於車內對告訴人以臺語辱罵「幹你娘、供殺小」等語,公然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
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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