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77號聲請人(即大國華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7年6月16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12月15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4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國華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之清算人,因清算工作尚在處理中,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並調取本院92年度司字第185號、96年度聲字第3158號前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裁定審核,認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民國97年12月15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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