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54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票號0000000本票所請求利息之起算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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