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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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8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瑜敏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天惠
莊玫玫
一、債務人何天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叁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何天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玫玫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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