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商訴字第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95號原告 簡淑菁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慈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宜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4年1月17日以「ACEFamily御家族及圖」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第29類之果凍、肉類及其製品、非活體水產、魚漿製品等商品;第30類之調味用醬、糖、蜜、糖果、米果、餅乾、穀製點心片商品;第類之動物棲息用品商品;第31類之汽水、果汁、礦泉水、綜合植物飲料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後,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0類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商標有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情形,而為評定成立,撤銷系爭商標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揭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