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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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VANDE(范文第)
(現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收容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6
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HAMVANDE(范文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64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52號
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1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1年度毒偵緝字第364號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㈡被告於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有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經送請鑑驗,結果分別檢出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
6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9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份存卷可按,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
4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送驗結果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202公克檢驗後淨重0.191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146公克檢驗後淨重0.133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245公克檢驗後淨重0.233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淨重0.596公克檢驗後淨重0.586公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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