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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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陸瓊汝 代理人 王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目前每月薪資所得(包含薪資、獎金、津貼、年終獎金等),並提出目前任職於生昇復健專科診所之在職證明文件,及其102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內記載目前負債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計算方式為何,又請說明其債權人清冊內記載債權人 劉雲聆 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上記載該筆債權額為2千萬元,是否記載有誤?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10
3年民調字第160號調解書內載,聲請人已於103年3月3日與債權人劉雲聆達成調解,約定於103年4月1日前現款給付債權人劉雲聆420萬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清償?其清償情形為何?又該等借款係如何取得,並請一併提出收受借款之匯款明細、票款提示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聲請前兩年之收入」欄部分,應詳細記載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內,所有之薪資、獎金(包含年終獎金)、津貼及補助款等各項收入,如有遭債權人強制扣薪之情形,請敘明何時開始扣薪,每月扣薪前及扣薪後之所得為何;財產欄部分,如持有股票或其他財產者應一併記載在內,並提出相關文件為佐。支出欄部分,聲請人應分別列計其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間,與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並請就每月所需必要開銷部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收據、繳款單據等)。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何人同住,又其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擔房租等共同開銷?
六、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仍應註明。
七、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機車行照影本,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該機車之購買年份及價值為何。
九、詳細說明聲請人自101年3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