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住臺中市
甲○○ 住同上
被 告 丙○○ 住臺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玖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