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238號

原告 啊亮 工程行即 梁斯騏

被告 駿曜 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臺中市,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也沒有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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