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3號原告 林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娟 間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於本院,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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