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7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賠償進修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告 陳重言 訴訟代理人 楊承翰 律師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人 邢泰釗 訴訟代理人 張翠菱
陳筠喧 上列當事人間因賠償進修費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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