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劉康洋 被告 簡永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桃交簡字第23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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