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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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54號原告 祭祖 公業法人台中市 賴八卦 法定代理人 賴志宗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被告 賴大勇 被告 賴大權 被告 賴寶真 被告 朱賴寶惠 被告 賴大守 被告 王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於105年5月18日收受裁定後,遲未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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