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抗告人即

相對人蔡政憲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欒依欣 間因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8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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