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抗告人即
相對人蔡政憲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欒依欣 間因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8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抗告人即
相對人蔡政憲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欒依欣 間因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8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