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黃嘉伶 送達代收人 宋國城 律師被告 潘幏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苗簡字第6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