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原名賴嘉萍
鄉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4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4月3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7 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