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五號
原告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沈美真 律師被告 胡逸斌 右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趙子榮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