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潘明媛 被告 童廉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苗交簡字第12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