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3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萬維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其出具之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