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辰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國寶 、 吳美華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