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辰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國寶吳美華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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