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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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戊○○
庚○○甲○○丙○○○丁○○辛○○壬○○乙○○上列原告8人與被告己○○等2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8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8人為系爭坐落台中縣太平市○○段503、506、526地號土地共有人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供參。
二、原告丙○○○、丁○○、壬○○等3人並未在起訴狀「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於法不合,請到院補正或重新提出補正完畢之起訴狀。
三、請具狀陳報就聲明欄第2項訴請確認「預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部分,原告8人就該項聲明獲得法院勝訴判決時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即原告8人因該項預告登記不存在可取得之經濟利益金額)?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