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翊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罰執字第601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翊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翊容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表:受刑人陳翊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1日│107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速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第2059號│2403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885號│2440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28日│107年10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確定││885號│2440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日│107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