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4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黃盈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一民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陳報債務人林一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住居所地(臺中市並無台端聲請狀所寫之路名),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