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94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施志賢 債務人時大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是以,本件聲請票號LD0000000之支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41,500元之票據債權,其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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