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798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列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粘盛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與第三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定之消費者信用保險契約書到院。
二、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固為法定債權移轉,惟移轉之範圍以賠償金額為限。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94年1月19日以後之利息、違約金並不在債權人理賠範圍內,自不發生上開規定債權移轉之效力,請更正請求之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8002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或另釋明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