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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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股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32號原告 陳怡君 法定代理人 柯玉鳳 被告 徐淑靜 追加被告 郭敏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以外之合夥人並未否認原告主張,而原告對本件訴訟確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證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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