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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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譚玉鳳 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被告 盧虹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3年度司執字16161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之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及其上同段115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查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2,206,249元,系爭房地之鑑定價額則為21,875,000元,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在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06,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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