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6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郭曉鳴 債務人 許吉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肆佰叁拾壹
元,及其中肆萬叁仟玖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貳
萬玖仟壹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