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2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一松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60號、113年度執字第8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一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一松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末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期為附表編號1之有期徒刑1年8月,各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68年5月,其中編號1、2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78號等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嗣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等判決撤銷前審附表一編號2、10部分《一審附表一編號2、10宣告刑分別為1年5月、1年6月;二審附表一編號2、10宣告刑分別為3年5月、1年6月》,並駁回其他部分之上訴,嗣被告朱一松於於112年6月13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1號案件繫屬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5之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8月2日112中分 慧刑平 112金上更一11字第3753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至2之有期徒刑6年6月與附表編號3之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4之有期徒刑1年2月(3罪)、1年1月(3罪),附表編號5之有期徒刑1年5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參酌被告之意見(見卷附陳述意見表),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詠騰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附表:受刑人朱一松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2罪)、1年5月(14罪)、1年4月(18罪)、1年3月(6罪)有期徒刑1年5月、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11.30~110.01.08109.12.23、109.12.25~110.01.08110.01.0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110年度偵字第2705、8216、8912、9436、11176、11542、13667、16167、17509、9479、12267、12870、15033、17404、21317、22322、17873、26629、28675、29157、2417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769號、110年度偵字第2705、8216、8912、9436、11176、11542、13667、16167、17509、9479、12267、12870、15033、17404、21317、22322、17873、26629、28675、29157、2417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53、558、559、560、561、562、563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8、526、589、635、80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06號判決日期111.09.15110.11.25111.12.1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62、5661、5662、5663、5664、5665、566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78、526、589、635、80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0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2.09112.06.12112.07.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18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緝字第183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38號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3罪)、1年1月(3罪)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9.11.04、109.12.02(2次)、109.12.03(3次)110.01.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942、32943、32944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4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91號判決日期112.09.28113.01.2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39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1.20113.0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6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