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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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10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