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772號
原   告 丙○○
            弄33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然查
,被告乙○○於原告起訴時,係設定住所於高雄縣○○鄉○
○村○○路43之10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在
卷可稽,稽之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係在高雄縣○○鄉○
○路與糖北路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
1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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