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玉升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鄭佾昕 律師原告與被告煙台顯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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