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上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上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 柯氏 醫學系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尚志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季庭
蔡沛珍 陳廣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侵占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57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5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即如附表一所示),茲發現與該判決原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不符而有誤載之情,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蘇隆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附表一: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附表二: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法官蘇隆惠││法官黃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