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 陳金蘭
黃莓琇 黃昭榮 黃中佑 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嘉偉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7,7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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