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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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 陳天順
陳神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陳志卿 兼訴訟代理人 陳義珍 被告 郭玉鴦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被告 陳慧霞 訴訟代理人 曾素紅
張慶達律師被告 林玉萍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被告 劉慶杉
劉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1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