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449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楊斯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祥輝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被繼承人江祥輝已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死亡,故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江祥輝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三、查報被繼承人江祥輝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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