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黃興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八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興泓於民國90年8月13日向債權人辦理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0元,並約定遵守約定事項,有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
(二)詎債務人借款後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121,015元,及如上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償。本案受償及請求明細,如聲請狀附之受償明細表;因債務人係自民國92年12月28日起即違約未繳款,至本案利息請求日民國93年9月20日已逾6個月,故依契約規定,請求違約金之利率,即以利息請求日時起之利率2成計算。
(三)綜上,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所請求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嗣後雖迭經催索俱未獲償。爰狀請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