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29號原告 陳家漢 訴訟代理人 賴勳慧 被告 黃思瑋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複代理人 王健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