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吉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2544號),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所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59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標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標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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