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秀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金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