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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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龔正一 即盈川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溙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8,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