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3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子恩 即 高溶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高子恩即高溶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