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 吳春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主張自民國96年01月10日起息之依據(請以螢光筆劃記,俾利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