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林勝豐 林勝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查本件原判決就第一審判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金額中之新台幣二十四萬三千五百五十八元本息部分予以維持,駁回被上訴人上開部分之上訴,核係對上訴人有利之判決。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