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份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38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告真正的台灣牛樟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亞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65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江奇峰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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