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柏翊 被告 鄭宏志
蕭淑月 原住○○市○區○○路0段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減縮訴之聲明,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許惠瑜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