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747號債權人親家禮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志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街○○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