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 簡裕展 被告 陳毅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准時到場。
被告應提出就原告之請求已為給付之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