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胡招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胡招進於民國110年6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其與 黃雪雲 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6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胡招進、債務人黃雪雲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796,000元。詎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置理,尚欠154,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9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灣復388844.1110000之159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1769灣復段38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1層樓房一層:37.81二層:60.96騎樓:14.96合計:113.73花台:3.81全部鼎華路208號共有部分:灣復段1850建號,1,321.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之13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